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室內裝潢宏 通訊員/陳桃源)珠江游強行拉客將面臨罰款!昨日,《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式亮相。《辦法》明確強行拉客將予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2當鋪012年珠江游客運量達207萬
  據介紹,珠江是廣州特有的旅游資源,珠江游已成為廣州岸線觀光與文化休閑旅游的重要品牌和城市名片。特別是廣州亞運會舉辦以來,珠江游市場蓬勃發展,例如,2010年客運量為152.24萬,2011年為223.75萬,2012年為207.98萬,但同時也存在資源開發不夠合理、珠江游市場不夠規範、旅游服務不夠完善等問題,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規管。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旅游條例》要求對珠江游經營西服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對於如何具體實施許可則沒有規定,導致珠江游經營許可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真正實施;條例對於珠江游經營及其監管的其他問題也沒有規範,存在立法空白。
  其中,目前珠江游存在很多強行拉客的現象。針對這一現象,《辦法》規定,珠江游經營者可以通過設立售票點等方式自行銷售珠江游船票,或者委托符合資格的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代理售票業務。向旅游者提供的宣傳資料,應當包括所售船票的船舶名稱、面膜航班信息、船票價格、服務內容,不得以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欺詐旅游者。
  違反上述規定,以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欺詐旅游者,強行拉客、強買強賣,或者為非法經營珠江游的建築設計船舶提供客源配載等服務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提價應提前6個月公佈
  在票價管理方面,《辦法》要求,珠江游船票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和調整後,應當在30日內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提高票價應當提前6個月公佈。違者,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未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票價內已包含的服務項目另行收費或者向旅游者強制提供收費服務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辦法》還明確,未建立銷售台賬制度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創設經營許可有效期制度
  在經營管理上,《辦法》明確珠江游經營許可以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為實施主體,以招標為實施方式,建立珠江游經營權調控機制。
  創設珠江游經營許可有效期制度是《辦法》的另一大亮點。綜合考慮珠江游市場的穩定與適時調整需要、與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的銜接等因素,將有效期定為3年。考慮到建造船舶的成本較高,時間較長,企業在取得運力指標後(客位、指標等)後才可能與船廠商討造船或者購買船舶等事宜的實際因素,同時為了避免出現企業取得經營權後遲遲不投入營運的情況,該條特別規定中標人自取得珠江游經營許可證件之日起的180日內未開工建造或者購買船舶的,許可證件自行失效,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註銷許可證件。
  在珠江游經營權的投標人的準入門檻方面,《辦法》明確為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且具備三級以上水路運輸行業誠信等級。
  此外,由於珠江游經營許可制度在《廣州市旅游條例》施行後一直沒有實施,為確保珠江游經營市場的穩定發展,《辦法》就本規章施行後,現有的珠江游經營者申辦珠江游經營許可作了過渡性規定,要求經營者在規章生效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珠江游經營許可證件。
  創設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
  相應地,為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管,《辦法》創設了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根據經營者的市場經營、財務徵信、安全生產、社會責任等信用信息對經營者進行誠信等級評價和分類管理,並作為經營者參加珠江游經營權競投的誠信證明。
  同時,《辦法》明確,珠江游覽船的外觀設計應當與航行水域周邊環境相協調,其建造以及船舶穩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安全與預防污染等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要求。
  為保障游客權益,《辦法》要求游覽船必須按照公佈的航線、時間、班次航行,不得縮短航線、航線時間或者減少景點。  (原標題:珠江游強行拉客最高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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